越南《財政報》7月23日報導,根據越南政府和財政部的指示和要求,越南海關總局日前出台 4202/TCHQ-PC號文件,指導各省市海關局採取措施加強對廢品進口的管理。
文件要求各省市海關局依據 2014年《環保法》第三條第12款、第16款和第七條第9款的規定對從外國進入越南的進口垃圾和廢品進行管理。
辦理進口廢品手續需滿足以下條件:
屬於政府總理73/2014/QD-TTg號決定批准的進口目錄,同時,符合資源環境部 43/2010/TT-BTNMT號通知規定的國家環保規範及技術要求。
進口企業須持有進口廢品作為生產原料的符合環保條件及配額的證明。
(Source: 中國航貿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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